“被精神病”頻發:精神衛生法難產
“被精神病”頻發:精神衛生法難產 |
農婦的勝訴與一部法律的難產
《精神衛生法(草案)》提出,公民合法權益不會因濫用非自願治療而受到侵害,並醞釀通過兩種復診、兩次鑒定制度來防止“被精神病”現象的發生。對那些因與公權力機關發生利益沖突而被認定為“精神病者”而言,吳春霞案的勝訴與精神衛生法的即將出臺,是否意味著是個福音呢
《精神衛生法(草案)》進入二審 限制公權力成為焦點
2012年9月11日,上海市衛生局頒佈瞭《上海市精神疾病防治服務規范》。據此,上海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將對轄區內連續居住半年及以上者,開展疑似精神疾病患者調查。
依據該規范,“無故不上學、不上班、不出傢門”、“整天躺在床上”,“過分話多,活動多”都已作為行為異常人員線索。這不禁令網友們驚呼:“宅男宅女、‘話癆們’可得註意瞭!”
一直關註“被精神病”現象的黃雪濤律師說,對這樣所謂的“異常行為”記錄,有關部門要建立一個龐大的數據庫,那麼對公民的個人信息是一個很大的危險,不僅不利於隱私的保護,而且公權力機關會把疑似患者納入“黑名單”,疑似患者被公權力“特別關註”。
對此,黃雪濤律師微博稱:“別把這當笑話,逃得出上海,你就安穩嗎?”
4天後,即2012年9月15日早晨,黃雪濤關註的另外一位“被精神病者”吳春霞第三次來到北京。這次她不是來維權,而是接受一傢媒體的采訪。3個月前,她剛剛打贏瞭與河南省精神病醫院的官司。
2012年6月15日,河南省周口中院判決河南省精神病醫院、周口市川匯區小橋街辦事處賠償吳春霞共14.5萬元,其中包括精神損害撫慰金10萬元。這在全國十分罕見。4年前,農婦吳春霞在維護個人權益時,被當地公權力機關視為重點維穩對象,“鑒定”為偏執性精神病,將其送到精神病院強制治療132天。
2012年8月28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對《精神衛生法(草案)》進行瞭二次審議,其中如何限制公權力的行使與尊重被鑒定者的個人意志依舊是社會關註的焦點。
歷時27年的《精神衛生法(草案)》提出,公民合法權益不會因濫用非自願治療而受到侵害,並醞釀通過兩種復診、兩次鑒定制度來防止“被精神病”現象的發生。
對那些因與公權機關發生利益沖突而被認定為“精神病者”而言,吳春霞案的勝訴與精神衛生法的即將出臺,是否意味著是個福音呢?
從法庭上被派出所綁走
法治周末記者見到吳春霞時,她懷裡抱著被塑料袋層層包裹著的訴訟材料。吳春霞對記者解釋說“從被丈夫傢趕出來就一直租房住,現在租的房子裡有老鼠,怕材料被老鼠啃壞瞭”。
2003年,吳春霞的丈夫李振紅出軌。李振紅從對吳春霞打罵、砸東西,直到奪走孩子,將她趕出傢門。吳春霞從村委會告到省婦聯,甚至到瞭中央婦聯和國傢信訪局,但沒有結果。李振紅甚至當著政府官員的面放出話來說,“她進傢我就打”。2004年,鄉婦聯調解未果,隻能讓吳春霞出來暫避。
這一避就是8年。
吳春霞想到兒子,忍不住紅瞭眼眶。她說,最後一次見兒子是在2009年,可兒子見瞭面說的第一句話就是“你上訪告狀,是個大壞蛋”!
“這些都是他傢裡教的。”吳春霞氣惱得很,“我做這一切都隻是為瞭讓孩子有個完整的傢。”
可是不僅連這最簡單的願望都沒能實現,吳春霞的人生也因被濫用的公權力,就此拐瞭個彎。
2008年7月16日,是吳春霞與李振紅因離婚又一次對簿公堂的日子,這一天是她噩夢的開始,“我死都不會忘記這一天”。
而這一天,也讓周口市川匯區法院沙北法庭的法官蔡羽中至今還心有餘悸。
蔡羽中說,當時吳春霞正因兒子的撫養權與李振紅爭執不下,法庭的大門被撞開瞭,沖進來瞭幾個男子,領頭的問,誰是吳春霞?吳春霞應瞭一聲,就被架出瞭法庭。
“我從沒有見過有人敢在法庭上綁架,太無法無天瞭!”蔡羽中說。他記下車牌號,忙打110報警。很快,周口市沙南區公安局一副局長回電,告訴蔡羽中,抓吳春霞的,是公安局的人。這讓蔡羽中頗為疑惑與生氣。
等吳春霞反應過來時,她已經被帶到瞭熟悉的周口市蔬菜派出所,這裡有她的“老熟人”——派出所指導員張曉東。
吳春霞介紹說,早在2007年春天,在她起訴丈夫虐待罪的官司中,張曉東的大伯張恒斌曾給法庭作偽證,吳春霞去討說法,卻被他打傷。2008年4月,吳春霞進京上訪,在國傢信訪局接待中心門口,被張曉東及其下屬翟武成抓到。
可這一次,她卻沒見到張曉東,出面審訊她的是翟武成。一直到在審訊筆錄上摁瞭手印他都沒出現,但是後來的審訊記錄上卻寫著張曉東的名字。
吳春霞清晰地記得,翟武成是邊打電話邊審問她的,電話那頭怎麼說他就怎麼問,而那個聲音與張曉東十分相似。
7月26日,剛從拘留所出來的吳春霞,又被押進瞭派出所。天快黑的時候,幾個人才把癱軟的吳春霞架上瞭一輛車。
這輛車載著吳春霞走進瞭河南省精神病醫院,在這裡,她度過瞭132天的被折磨、被“治療”的日子。
被精神病132天
7月26日深夜,迷糊的吳春霞被架到瞭一張床上後,很快就睡著瞭。直到第二天醒來,她才知道這裡是精神病醫院。
吳春霞嚇瞭一跳,馬上找到醫生,醫生說,“是當地公安機關和你嫂子把你送來的,說是你有病,必須治療”。醫生還告訴吳春霞,將她送到醫院來的民警說:“吳春霞隻有王霞(吳春霞的二嫂)一個親人。”
隻憑“當地公安機關送來的”,吳春霞就按“偏執型精神病”被治療瞭132天。病例一共8頁,主要病情隻寫著“亂跑告狀三年”。吳春霞提到,在當年10月兩次病例中記載,“建議進行司法鑒定”。
“這就說明醫院自己都不確定我到底有沒有病。”吳春霞告訴記者。然而,自始至終,公安機關和醫院都未對其做過任何鑒定。
記者發現,在吳春霞提供的醫囑單上有這樣幾行字,“一級管理”,“禁止探視”。吳春霞解釋說,一級管理就是最嚴格的管理,護士24小時值班。
住院期間,吳春霞的二姐冒充其他病人傢屬進入醫院,在大廳中喊她的名字。但吳春霞卻被護士緊緊扣住,而二姐也很快被強行拽出瞭醫院。悲憤的吳春霞不停追問,你們憑什麼不讓人看我?
情急之下,護士脫口而出,“公安局不讓(探視)”。
吳春霞幾乎每天都在申請出院,卻得到瞭這樣的答復,“要出院跟派出所聯系”。日子一天一天過去,吳春霞多次以自殺相威脅,終於,2008年12月5日,精神病醫院通過蔬菜派出所通知王霞,接吳春霞出院。
以公權力機關的送入接出為始終,吳春霞一共被按照精神病人治療瞭132天,給她的身體與心靈造成瞭巨大的創傷。
“我經常會從噩夢中驚醒。”吳春霞表示不願再敘述在精神病院被治療的經歷,她讓記者去看以前的新聞報道。
精神病院敗訴
“我隻想還自己一個清白。”吳春霞說,“否則我的孩子、父母沒臉見人,我這一輩子都抬不起頭來。”
吳春霞對記者說,被拘留勞教的文書就貼在川匯區信訪局的墻上,“那裡離我傢很近,貼出來後,很多人都去看,都知道我被勞教瞭”。據記者瞭解,在被送到精神病院之前,當地公安機關已決定將吳春霞勞教,但由於身體有病,她被送到精神病院瞭。
可是,正名之路卻難之又難,直到周口市紀檢書記楊正超作出批示。
2009年11月16日,吳春霞向川匯區法院起訴,要求撤銷沙南分局2008年作出的拘留10天的處罰決定,一番周折後,2011年3月23日,沈丘縣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撤銷拘留10天的處罰判決。
同時,她起訴河南省精神病醫院和小橋辦事處,要求其賠禮道歉,恢復名譽,賠償損失。2012年6月15日,周口中院判決河南省精神病醫院、周口市川匯區小橋街辦事處賠償吳春霞共14.5萬元,其中包括精神損害撫慰金10萬元。
可一直到現在,都沒有對相關責任人的任何處分。“主辦人”張曉東已升職至周口公安局第六分局治安大隊長。這讓吳春霞很失望。
“我很感謝楊書記,他是個大青天啊,可是我更希望法律能追究那些濫用權力的人!”
而被判承擔責任的河南省精神病醫院的醫務科科長婁濤仍認為醫院的收治沒有任何問題:有警方和辦事處的負責人、有“病人”的親嫂子,還有一張診斷證明,以及“病人”被勞教一年的處罰決定書。
婁濤認為,敗訴是有關部門出於“維穩”考慮,讓醫院做瞭強行送治的替罪羊和埋單賠償的冤大頭。
“根源就是公權力濫用”
一切都源於2008年小橋辦事處向蔬菜派出所的報案。報案稱,“吳春霞於2008年4月28日在北京非正常上訪。被北京市公安局控制後,經周口信訪局駐京辦接回,嚴重幹擾瞭北京社會秩序。”吳春霞因此被拘留,被送到精神病院,由此開始她132天的噩夢。
“擾亂社會秩序”——這一條屢屢被公權機關所利用,成為打壓信訪人員的有力武器。
北京大學司法鑒定室主任孫東東曾公開放言:“對那些老上訪專業戶,我負責任地說,不說100%吧,至少99%以上精神有問題——都是偏執型精神障礙,偏執型精神障礙屬於需要強制的一類,因為它擾亂社會秩序。”
在山東新泰等地,被地方政府抓回的上訪者,部分被送進精神病院改造一段時間,等其病治愈,簽訂瞭不再上訪的保證書,才得以釋還。
而“被精神病人”的“病情”是否好轉,何時出院,也非醫院的醫生說瞭算,而是視“病人”態度的轉變。這是不是“權力行醫”的結果?不敢妄加斷論。但讓人覺得“被精神病”儼然成瞭地方維穩的工具。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程雷一針見血:“根源就是權力濫用和肆意擴張。”
對於吳春霞案,程教授說,由於精神衛生法尚在審議中,因此目前有針對性的是現行的人民警察法第14條,民警對嚴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可以采取保護性約束措施。授權公安機關對於嚴重危害公共安全或人身安全的病人予以監護。但是,這個也比較明確,前提就是嚴重危害公共安全和他人人身安全。吳春霞的案子,肯定構不成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要件。
對此,記者也采訪瞭一直關註“被精神病”現象的律師黃雪濤。她說:“一般情況下,公權力機關介入的本意是好的,但警察不能當患者代理人,更不能當住院與出院的決定人。此案中,警察行使瞭住院與出院的決定權,權力太大。”
因此,保護疑似患者的權利,必須理順:誰是患者的代理人?誰是決定人?
那麼,如何避免權力行醫下“被精神病”這一現象呢?
黃雪濤認為:“最重要的是要把精神病人當作公民來看待,確認和保護精神病人的公共權利,這就避免瞭在‘有病’的帽子下而忽略、侵犯病人的權利。”
“哪怕是犯罪嫌疑人也有很多的權利,可以會見、委托律師,比較來看,非自願住院的患者也應該有自己的權利。”
作為一個公民,吳春霞的人身自由受到瞭約束,這種情況下也應有司法救濟。疑似精神病人也有權選擇自己的代表來替自己說話。
而這些,都是公權力濫用和肆意擴張的外在表現。
《精神衛生法》能防止“被精神病”嗎
有專傢認為,《精神衛生法》要想防止公權力下“被精神病”現象,關鍵在於兩個方面:一是詳細追責精神病診斷和收治機構的違法行為;二是細化程序,填補漏洞,約束精神病非自願治療的部門權力。
程雷說,吳春霞維權之難讓我們意識到,監管力度不夠是引起公權力一再濫用的原因之一。對此,他認為,公權力機關侵權應當有對應相應的罪名,進而有相應的懲罰措施,僅僅靠草案中“依法承擔民事責任”,解決不瞭實際問題。
至於精神病診斷和收治機構的違法責任,草案的相關規定更是幾乎一片空白,甚至根本沒有一個具體的罰則章節。隻是規定瞭一個又一個的“應當”,卻沒有明確指出假若醫療機構、公權機關侵權會遭到怎樣的處罰。罰則的缺失無疑將大大減少“被精神病”的違法成本。
對於限制、約束公權力,黃雪濤律師說,一方面,程序仍有很大的問題。她建議非自願收治(強行收治)的程序應進一步規范,“在這一點上,刑訴中強制醫療的程序已基本成熟。”
另一方面,目前《精神衛生法(草案)》中,“經負有監護職責的近親屬同意,醫療機構可以對患者實施住院治療”,負有監護責任的近親屬是誰?患者有沒有提出異議的機會?
這也是周口中院認為精神病院侵權的理由之一,“隻有病人的監護人或司法機關人員才能送病人住院,而王霞並非其監護人”。
那麼在《精神衛生法(草案)》中是怎樣規定這一負有監護責任的近親屬呢?
《精神衛生法(草案)》第26條規定:“除個人自行到醫療機構進行精神障礙診斷外,疑似精神障礙患者的近親屬可以將其送往醫療機構進行精神障礙診斷。”
程雷認為,近親屬享有送治權,這一權利仍然過大。比如,近親屬在受到威脅、恐嚇、強迫、利誘的情況下,作出送治的決定,非常危險。
程教授特別提到,在吳春霞案中,公權機關拉其親屬出面,實際上是鉆瞭法律的空子。
對此,黃雪濤也認為:“這一條文比較模糊,近親屬有權強制疑似患者到醫院,這樣的權利對近親屬而言有倫理和法律風險。”
同時,對二審草案第51條,程教授也有他的看法:“‘精神障礙患者發生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或者刑法行為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處理’,這裡的‘法律規定’是什麼?我國每年有1萬人左右涉及到這條規定,然而絕大多數人沒有規定可以處理。因此,這一條是空的,也是一大漏洞,容易引起侵權。怎樣跟公權力機關的其他法律銜接起來,這是個難點。”
“值得慶幸的是,對於疑似精神病患者的實體標準有瞭更準確的說明。”黃雪濤律師提到,二審稿第28條確立瞭危險性原則,這是一個很大的進步。這個實體標準的確立,就意味著,如果公民真的是精神病人,隻要沒有危險性,他就擁有拒絕住院的權利。
“但是,危險性的內容是什麼,還是一個需要探討和辯論的領域,裡面有很多容易被擴大解釋的空間。”
(文中李振紅系化名)
《精神衛生法》成長歷程
1985年,《精神衛生法(草案)》開始起草;
2011年9月19日,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並且原則通過《精神衛生法(草案)》;
2011年10月,《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草案)》及其說明在中國人大網公佈,並且向社會公開征集意見;
2011年10月24日,《精神衛生法(草案)》提請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第一次審議;
2012年8月27日,《精神衛生法(草案)》提請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第二次審議。
(法治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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